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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田縈婕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劉晉嘉

陳奕佩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