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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原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原 告 陳暐盛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子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簡○華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簡○華之訴,因原告起訴之前,簡○華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