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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催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催字第28號聲 請 人 張蕙心(即張劉敏惠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劉敏惠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㈡、被繼承人張劉敏惠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劉敏惠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劉敏惠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㈤、請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㈥、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