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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催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催字第51號聲 請 人 張翰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