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陳泰宏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所載公司完整名稱為何(無法清楚辨別公司名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