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詹進中
詹崑靖詹德山詹崑財相 對 人 詹能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核與首揭首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