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胡光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玉芬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為準。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且為第二審判決,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用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