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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 陳鴻偉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趙珮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且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2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