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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6號再 審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黃明豪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起訴或上訴之裁判費,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再審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