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林彥盛送達代收人 黃照怡被 告 廣達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