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27號原 告 熊勇能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校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載有明文。其立法理由雖旨在降低勞工起訴之門檻,惟其適用以原告具體陳明請求「工資」、「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前提。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00元(退休金305,6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本院卷7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惟其中請求退休金部分305,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此部分請求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20元(4,230×2/3=2,820),則原告第一審暫應繳納裁判費為2,710元(5,530-2,820=2,710),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