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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32號原 告 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麗美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被 告 楊郭忠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請原告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請提出附件一對方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被告

所使用之證據?㈡請說明匯款金額中,手續費新臺幣15元亦應由被告負擔之相

關依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