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54號原 告 王思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依實務格式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請求內容之原因事實,以利本院依所補正之聲明,按民事訴訟法、勞動事件法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為給付之訴),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補正狀中仍僅提及請求賠償精神壓力損失新臺幣(下同)5,000元、保險1,652元,惟未記載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多少金額及如何起算之利息),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裁判費及特定審判範圍,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以利本院按該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及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合法訴之聲明,即駁回其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
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盡可能以電腦打字整理,分點分項敘述,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如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規定,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免權益受損,附此敘明。
㈢免費法律諮詢資源(強烈建議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⒈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設有「訴訟程序諮詢」櫃台,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之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市府3樓,每週一、三、五下午2時至5時)。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各請求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事件經過之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僱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內容,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依據契約哪一條約定或法律哪一條規定?然後金額是透過如何之計算式、怎麼計算出來?) 4 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請原告具體特定訴之聲明後,本院依法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