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88號原 告 王雅臻
林永馨
許麗玉邱佳玲訴訟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被 告 星啟國際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賴友妮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王雅臻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林永馨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許麗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原告邱佳玲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等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等應繳納裁判費茲說明如下:
㈠原告王雅臻部分
原告王雅臻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3萬2,201元、資遣費4萬9,588元,合計為18萬1,789元【計算式:13萬2,201元+4萬9,588元=18萬1,7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8萬1,789元。又給付工資、資遣費等事件均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之請求項目,故原告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6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80元【計算式:2,670元×2/3=1,780元】,即應先徵收890元【計算式:2,670元-1,780元=890元】。
㈡原告林永馨部分
原告林永馨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3萬6,300元、業務獎金2萬3,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050元、資遣費6萬3,223元,合計為12萬8,573元【計算式:3萬6,300元+2萬3,000元+6,050元+6萬3,223元=12萬8,5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2萬8,573元。又給付工資、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等事件均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之請求項目,故原告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8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60元【計算式:1,890元×2/3=1,260元】,即應先徵收630元【計算式:1,890元-1,260元=630元】。
㈢原告許麗玉部分
原告許麗玉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3萬1,944元、資遣費1萬6,039元,合計為4萬7,983元【計算式:3萬1,944元+1萬6,039元=4萬7,98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萬7,983元。又給付工資、資遣費等事件均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之請求項目,故原告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㈣原告邱佳玲部分
原告邱佳玲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2萬6,607元、資遣費9,521元,並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0,560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前開請求金額合計為4萬6,688元【計算式:2萬6,607元+9,521元+1萬0,560元=4萬6,6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萬6,688元。又給付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均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之請求項目,故原告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