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1號債 權 人 黃振強債 務 人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有如附表「更正前記載」欄所示顯然錯誤之內容,乃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附表:
更正處(主文欄第三項) 更正前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1頁第17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