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25號聲 請 人 黃雅慧相 對 人 私立立人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曾旻愷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上開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