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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抗 告 人 上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麗雪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凡緁間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7日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另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