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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 請 人 張惠民相 對 人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吉祥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四行關於「佳樂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經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