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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李瑋山

邱盈瑜陳德光嚴麗芳傅青文簡紫晏陳明智郭雯琳劉奕洋謝宗佑陳蕙芳黃紹瑋

洪書竣王育翔張競哲朱柏翰董玲伊徐慈憶蔡玫書張家耀兼 共 同代 理 人 王韻茹相 對 人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吉祥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5年1月2日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

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114年12月31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彰化銀行存戶資訊、臺幣活期交易明細、新臺幣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存卷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另按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加徵10分之5。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智嘉附表:115年度勞執字第9號 編號 姓名 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元) 積欠工資 資遣費 合計 1 李瑋山 44,800 331,956 376,756 2 王韻茹 73,600 544,462 618,062 3 邱盈瑜 56,000 355,153 411,153 4 陳德光 72,000 346,125 418,125 5 嚴麗芳 63,448 264,367 327,815 6 傅青文 216,000 875,250 1,091,250 7 簡紫晏 62,400 252,850 315,250 8 陳明智 34,400 126,910 161,310 9 郭雯琳 40,800 145,846 186,646 10 劉奕洋 64,000 125,334 189,334 11 謝宗佑 29,600 56,169 85,769 12 陳蕙芳 19,600 36,167 55,767 13 黃紹瑋 16,333 29,848 46,181 14 洪書竣 16,333 29,507 45,840 15 王育翔 16,333 28,146 44,479 16 張競哲 16,333 28,146 44,479 17 朱柏翰 16,333 24,792 41,125 18 董玲伊 16,333 22,459 38,792 19 徐慈憶 20,067 22,217 42,284 20 蔡玫書 6,000 17,000 23,000 21 張家耀 46,400 11,580 57,980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