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專調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95號聲 請 人 鄭名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樂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65,0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㈡相對人應提繳65,000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13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