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小字第14號原 告 李嘉紘被 告 劉宇哲即謨渢科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參仟肆佰參拾壹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