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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小字第17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被 告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惠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