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19號原 告 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芳被 告 陳奕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5年3月2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