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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42號原 告 韓素亞訴訟代理人 李善寰被 告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訴訟代理人 楊志嵩

劉慧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5年6月16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