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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葉書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二會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0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惟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基於釐清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並為維護程序上陳述權及攻防權,爰聲請依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交付本案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於115年6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該期日乃本院所進行之勞動調解程序,自不適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