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黃智晟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元智大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小字第2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勞小字第27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