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舒帶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訴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1,54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05元,惟其中請求原領工補償696,9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300元(13,950×2/3),則上訴人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5元(19,605元-9,3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