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 告 鄧永城
施佩均林子權劉蒙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恩律師
劉冠廷律師被 告 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彥良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並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追加及變更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14年11月24日召開之114年度定期會員大會暨第三屆理、監事選舉如附表所示之決議不成立。㈡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14年11月24日召開之114年度定期會員大會暨第三屆理、監事選舉如附表所示之決議無效。㈢再備位聲明:被告於114年11月24日召開之114年度定期會員大會暨第三屆理、監事選舉如附表所示之決議應予撤銷。原告上開聲明核其性質均為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因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且為相互競合,計算其一即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附表:
編號 案由 決議內容 1 第三屆理、監事選舉 選舉結果:經170位出席會員投票,當選名單如下: 理事:林位哲、林彥良、葛宇軒、李柏暄、楊宗明 候補理事:詹坤穎、朱玉生 監事:楊昀真 候補監事:莊允綸 2 提案一:審議113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 出席會員超過半數同意照提案通過。 3 提案二:審議114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出席會員超過半數同意照提案通過。 4 臨時動議:會員停權暨陳述意見追認。近兩年未曾參與會議的會員,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以email或簡訊通知停權,停權會員給予陳述機會及出席會議立即復權,陳述截止後經理事會討論,理事會決議予以正式停權,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出席會員超過半數同意照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