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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初和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恢復雇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2,00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430元,然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7,7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裁判案由:恢復雇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