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 告 彭憶苓

李芷涵

張宜樺被 告 滿悅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王惠芸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彭憶苓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李芷涵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張宜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等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被迫休假津貼、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合計如附表一「合計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又加班費、津貼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性質均為工資,且給付工資事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之請求項目,是原告等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二「原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金額,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如附表二「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金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如

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附表一:原告等請求項目編號 原告 加班費 (新臺幣) 被迫休假津貼 (新臺幣)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新臺幣) 合計請求金額 (新臺幣) 事實出處 1 彭憶苓 36萬7,004元 4萬4,894元 - 41萬1,898元 勞專調卷㈠第177至181、465至466頁 2 李芷涵 6萬1,277元 2萬2,200元 6,600元 9萬0,077元 勞專調卷㈠第189至191、465至466頁 3 張宜樺 11萬0,694元 3萬8,000元 2,800元 15萬1,494元 勞專調卷㈠第183至187、465至466頁

附表二: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情形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原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 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 1 彭憶苓 41萬1,898元 5,660元 1,886元 【計算式:5,660元-(5,660元×2/3)=1,886元】 2 李芷涵 9萬0,077元 1,500元 500元 【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 3 張宜樺 15萬1,494元 2,280元 760元 【計算式:2,280元-(2,280元×2/3)=760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