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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永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怡萍即宸樂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