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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游惠萍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郭光煌律師被 告 簡修德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華育成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複代理人 吳篤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緣原告自民國102年起任職於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桃機公司),就任職業安全衛生室,後於109年經組織整併為職業安全衛生考核處,又被告簡修德於109年9月起擔任被告桃機公司之職業安全衛生考核處處長,為原告之直接主管,先予敘明。詎料,被告簡修德於109年9月23日至112年1月期間,不顧原告全心全力忙碌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疫情檢疫工作之際,仍以如附表所示行徑,持續對原告施以職場霸凌行為,且被告簡修德亦經常性要求原告超時加班,造成原告身心俱疲、飽受身心壓力,日益嚴峻。後原告於111年4月26日起就診接受治療,經診斷為「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及憂鬱」,並持續接受治療至112年11月21日,復於113年10月4日經台大醫院鑑定原告所受精神疾病係源於與工作相關原因所致,應可認定原告所受精神上損害,與被告簡修德所施侵權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

㈡又被告桃機公司為被告簡修德之雇主,且被告桃機公司就被

告簡修德所施職場霸凌、要求超時加班等情,均已明確知悉。再者,被告桃機公司既為被告簡修德之僱用人,就被告簡修德所執行業務亦有直接指揮監督之權,難認有何已盡注意義務而得以免責之事由,是認被告桃機公司自應與被告簡修德就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

㈢另原告認本件所受損害為持續性損害,故請求權消滅時效起

算時間點,應以原告知有損害之時間點,即113年10月4日台大醫院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即前開鑑定結果作成時為認定,縱使鈞院不予認定113年10月4日為原告受有損害之時間點,因本件原告仍有持續就診至112年11月21日之事實,而知有損害之時間點至少應從112年11月21日起算,是原告於114年9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尚未罹於2年消滅時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屬合法。

㈣為此,原告認遭被告簡修德施以如附表所示之侵權行為,受

有精神上損害,而被告桃機公司為被告簡修德之僱用人,應與被告簡修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1項、188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簡修德、桃機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95萬元;⒉訴訟費用由被告簡修德、桃機公司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簡修德部分:

⒈姑不論原告所稱如附表所示職場霸凌情事有無與否,倘以台

大醫院作成鑑定書上所載「原告於111年4月26日即至精神科診所就診,並經診斷為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及憂鬱」等語而論,原告應於111年4月26日已知有侵權行為之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即應自111年4月26日起算,抑或以原告自陳最後一次侵權行為事實之日即111年9月12日為認定,而自111年9月12日起算請求權消滅時效,原告遲至114年9月1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無論採上開何一時間點均已罹於消滅時效,故原告所提本件訴訟,應不合法。

⒉縱使認定原告起訴合法,伊亦認原告所述如附表所示職場霸

凌情事均與事實不符,並以如附表所示「被告簡修德答辯」欄位予以辯駁。另原告就其所述職場霸凌、超時加班等情,均未提出相關事證說明之,難認已盡舉證責任而不可採信,故原告所稱遭伊施以職場霸凌行為而受有損害,並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屬無據等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⒈時效抗辯部分如被告簡修德所述,亦認本件原告所提訴訟應

已罹逾時效,起訴不合法。且僅憑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一事,難認與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之職場霸凌情節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原告據此主張伊與被告簡修德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已無理由。

⒉又原告雖稱受有被告簡修德施以職場霸凌行為云云,然經公

司內部職場不法侵害處理小組評議結果為「職場不法侵害不成立」,應認並無原告所述職場霸凌情形存在,伊自無有何消極不作為之義務違反情事可言。再者,原告除就如附表所示行為未盡舉證責任外,亦就原告自稱超時加班、工作環境嚴峻、伊違反就被告簡修德之監督注意義務、伊違反雇主保護義務等節,均未提出相關事證佐之,即應認定原告所述內容,顯與事實相悖。

⒊因此,原告認本件有職場霸凌情形存在,伊就其管理注意義

務亦有違反,進而請求伊與被告簡修德連帶負損害配償責任,洵屬無據等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㈡原告主張被告簡修德於附表所示之霸凌行為,時間點均為109

年9月至111年9月12日止,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勞訴卷第11、

177、449頁),而被告雖主張應以台大醫院職業病評估報告書113年10月4日做成之時間點為認定消滅時效之起算云云。

惟原告主張之事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受被告簡修德侵害等情,該加害行為應已於111年9月12日即已終了,而原告於遭上開侵害時,對於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簡修德,業已知悉明確。況原告於111年10月15日即至陳炯旭診所就醫,經診斷患有「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見勞專調卷第290頁),則原告至遲至於111年10月15日間即知悉被告簡修德有侵權行為並有損害之發生甚明,依前揭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應於2年內即113年10月時效完成前行使其請求權,然原告遲至114年9月2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民事調解聲請狀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可稽(見勞專調卷第7頁),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是被告另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得拒絕給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係屬可取。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附表:原告主張遭被告簡修德職場霸凌情形編號 事件 日期 具體事實 構成霸凌行為 被告簡修德答辯 類型 內容 1 - 組織及職稱調整 109年9月23日 將原告自單位主管調整為專員。 - - 2 針對性 勞務品質督導查核 109年10月7日 被告簡修德:「當初圈選時要不是我還沒派任,不然不會是你(指原告)坐在這」。 針對性、羞辱 確實有調整座位,但無原告所稱事項。 3 向被告簡修德報告業務 109年10月13日 被告簡修德:「你能不能升等升科長是處長(即被告簡修德)決定的...沒我的授權你不可自去各單位協調...你那麼多證照沒用啦,你以為你很重要、台北捷運局很重要很大,只是個科管職安...」 針對性、貶低、威脅 沒有印象 4 110年3月30日 被告簡修德:「努力工作,就會有好成績...我們公司消息傳得很快。...小職災不算職災...你在主管群組是嗎?你退主管群組...我年紀比你大...看的層面廣...你要注意和諧」。 針對性 因組織調整事涉辦公室遷移位置,茲事體大,又聽聞原告私下與其他處事討論、協調,故被告簡修德始提醒原告不應自行決定,需與其他科共同商議。 5 安全夥伴計畫 109年10月8日 被告簡修德於會議中要求原告盡快完成夥伴計畫簽訂。 針對性、架空、羞辱 原告原僅提出案方夥伴計畫,後又修改提出三方夥伴計畫,被告簡修德為求周延,才召集共同會議協商本計畫。 6 110年3月16日 原告與被告簡修德、公司副總拜訪桃園市勞動檢查處。 7 110年10月26日 被告簡修德刻意越過原告,直接向原告之下屬為開會通知。 被告簡修德於未有共識下,召集工程處及廠商,於會議中詢問原告「要這樣做嗎?要當第一砲嗎?」等語,係故意設局羞辱原告。 8 工程職安督導會議 110年12月8日 被告簡修德:「共識營是我讓你去才能去的」。 針對性、貶低 無印象 9 110年12月18日 被告簡修德:「共識營是我讓你才能去的」。 針對性、貶低 10 111年3月7日 被告簡修德不顧原告會議事務繁忙,仍要求原告一定要參加捐血活動。 不信任、不合理工作安排、針對性 捐血活動為職安科重要業務,被告簡修德才提醒身為主管之原告應該要露一下面,並無他意。況原告實際上僅出席約半小時,被告簡修德未再予以要求或有何情緒性反應。 11 111年3月19日 被告簡修德不顧原告工作繁忙,要求原告務必接收通訊軟體LINE訊息,並僅透過同事輾轉通知原告開會事宜。 針對性 被告簡修德僅因不便參加會議,遂請原告出席,並無任何針對性。且原告拒絕出席會議後,並未因此受到任何不利意或懲處。 12 111年6月13日 被告簡修德向其他同事告知要召開會議讓原告難堪。 針對性、羞辱 原告原僅提出案方夥伴計畫,後又修改提出三方夥伴計畫,被告簡修德為求周延,才召集共同會議協商本計畫。 13 111年6月14日 被告簡修德:「這次共識營你第一梯次?」,原告:「是」,被告簡修德:「是你去找人資換第一梯次,董事長總經理都會第一場出席,處長應第一場次,你到第二場次」,原告:「我沒有去找人資換第一梯次,這是人資安排的,我收到通知就是第一梯次」。 針對性、貶低 沒有印象 14 111年6月20日 被告簡修德要求原告親自出席會議。 針對性 時任總經理主持疫情應變會議,要求處長級或科長級主管參加,並無任何針對性可言。 15 羞辱 向被告簡修德報告業務 109年12月4日 被告簡修德:「你上次有給我(發生)職災,要是我就不會發生職災...你看看考核科每月給我回報,人家都是百分之百,你以前就是管不好,沒有管嚴...」。 被告簡修德:「你懂安全嗎?你的專業在健康,你管健康就好,安全你別管...你有權嗎?」。 羞辱、貶抑職位、貶低價值 被告簡修德擔任處長,本須叮囑轄下人員工作品質與進度,並無任何貶低或否定原告價值之意。 16 109年12月30日 被告簡修德:「停工是誰可以停工?為什麼停工?...人家工作那麼辛苦...你要有同理心,不要那麼硬...你有權嗎?你有權嗎?這是我的權力...沒授權不可自去各單位協調」。 羞辱 原告決定停工時未先向被告簡修德告知,因工程進度受行政院嚴格管控,倘貿然停工會影響工程進度。 17 111年6月30日 原告得知被告簡修德家人確診新冠肺炎後,與被告簡修德確認資訊,後被告簡修德質疑原告何以判斷、知悉其家人確診。然此本為原告業務範疇所需知識,被告簡修德所為實係藐視原告專業,侮辱性高。 羞辱 沒有印象 18 不合理工作目標 向被告簡修德報告業務 110年1月5日 被告簡修德:「...不要影響別人...不要宣導、稽查...因這些都會影響干擾到其他人,我要馬上看得到績效」,原告:「請問要如何做?」,被告簡修德:「不知道,我要的就是馬上看得到績效」。 給予不實際工作目標 各處皆訂有年度績效考核依據,被告簡修德要求之工作目標即係均依該內容而為,並無給予其他工作目標。 19 110年1月19日 被告簡修德:「巡檢、宣導麻煩別人,你看你是不是廠商都要陪同,訓練各單位人員都要來,大家都很辛苦,不要麻煩別人...」。 機場工程不能僅重視單一指標,亦不可輕易停工影響完工期限。 20 110年3月3日 原告:「...董事長於主管會報指示宣導列為列管事項」,被告簡修德:「...不用宣導,不要再抽檢...宣導夠多了,不用了」。 矛盾、給予不實際工作目標 主管會報列管事項應先辦理後再解列,本為被告簡修德負責事項,而非執意小事大辦。 21 110年3月16日 被告簡修德:「空間太低階不是我處長處理,處長是處理人的問題...當初總務處提空間...我沒參加,我不太好表達意見,我力道不敢用太重...」。 被告簡修德前指示原告處理業務毋須過急,但於後又要求原告處理業務須速戰速決。 辦公室空間分配、是否補足人力等事項,均非被告簡修德一人決定。 22 110年4月22日 被告簡修德:「考核工作很忙,你們去協助考核科」。 給予不實際工作目標 無印象 23 110年7月14日 被告簡修德責罵原告,要求發出疫苗接種通知,後又指示取消。 咆哮、給予不實際工作目標 無印象 24 110年9月1日 被告簡修德:「你本業走偏沒做」,原告:「我不懂」,被告簡修德:「主管會議才是主業,才看得到績效,其他有能力再做」,原告:「主管會議才是主業?」,被告簡修德:「主管列管績效80分,其他看不到績效,所以只有20分...副總指示不一定要照著做」。 貶抑、給予不合理工作目標 被告簡修德僅告直原告自身經驗過程,難認有何給予不切實際工作目標之舉。 25 110年9月29日 原告向被告簡修德報告同仁申訴情事,被告簡修德竟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用那麼正式」、「要求撤單」等語回應原告。 給予不合理工作目標 被告簡修德基於主管身分,認應先了解案情,雇請原告一起參加會議。且原告未先與被告簡修德討論直接越級向總經理報告,實際上才是不聽從上級指揮之人。 26 110年11月4日 被告簡修德:「巡檢不需要親力親為」。 被告簡修德僅告直原告自身經驗過程,難認有何給予不切實際工作目標之舉。 27 111年4月14日 原告已就購入快篩試劑事宜追查進度,被告簡修德卻表示僅為建議而毋須購入。 快篩劑之採購系防疫署之工作,非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僅建議同仁可以多做。 28 111年6月17日 被告簡修德就原告辦理計畫態度反覆,更向原告咆哮、質疑。 被告桃機公司已訂有不法侵害相關規定,涉及修法、修章事項本應慎重,且被告簡修德於溝通過程中並無任何咆哮行為。 29 不尊重 人事調動 110年1月7日 被告簡修德調動原告下屬職位未先通知原告 不尊重 被告簡修德並未實質調動同仁,僅就工程查核科同仁所為決定做最終確認而已。 30 110年10月1日 31 110年12月1日 被告簡修德要求原告下屬出席會議,但未先通知原告 無原告所述情形。 32 咆哮 - 110年1月22日 被告簡修德:「防疫怎麼做?」,原告:「已有訂定機制...」,被告簡修德:「你沒說說過,定義是什麼?」(大聲喝斥),原告:「我有向您報告,依疾病管制署...」,被告簡修德:「你講太快,定義是什麼?」(越來越大聲),原告:「依疾病管制署...及公司」,被告簡修德:「定義是什麼?定義是什麼?」(越來越大聲),原告:「依疾病管制署...」,被告簡修德:「你們三個護理人員去討論怎麼做...我管大方向...」。 咆哮、矛盾 無印象 33 - 110年8月30日 原告向被告簡修德報告業務,被告簡修德以「你為什麼沒有推掉...」等語回應。 無領導、咆哮 34 - 110年12月17日 被告簡修德:「我不在公司,」有急嗎?...你別管(大聲喝斥),安全的事你不用管,本處是我負責。你只要做防疫的事」。 咆哮、否定價值 35 - 111年4月13日 被告簡修德:「你有什麼問題就寫,快點簽出來(大聲喝斥),我講求快速...」。 咆哮 36 貶低 - 110年4月29日 被告簡修德:「你看我們考核科有技師,你們職安就沒有。你要讓同仁去訓練...你要規劃同仁,要跟其他人學習」 貶低 被告簡修德本意為「建議受訓,不是只有科長即原告參加即可,也應安排同仁參加」。 37 - 110年6月18日 被告簡修德:「為何要給檢查單位照片?哪個長官?他們有什麼權嗎?主管機關要有行政程序,衛生局可以來檢查、警察可以來檢查,你可以這樣講嗎?...沒給我們文,把我們機場當小的...那是檢查員要業績?現來檢查對安衛有什麼幫助,你說說看!...安全以後有我有我的規範」。 原告:「昨天我有跟你報告也有給你line,而且照片我都有篩選過,確定沒有問才給你和副總」,被告簡修德:「那麼多我來不及看,資料太多...,你講太快了...」 副總經理要求被告簡修德向其報告,其實可以透過秘書或打電話方式進行即可,毋須透過原告轉知或傳遞意見。 38 - 110年10月14日 就申訴案簽文提及定義時,被告簡修德:「你會嗎?你懂嗎?你輔導?」。 無印象 39 - 110年11月5日 被告簡修德:「職安事有事情才需要處理,品質位階很高,是對董事長、交通部。你們職安署有辦訓練嗎?」。 40 - 110年11月13日 被告簡修德:「...你能力不足,不夠努力...你看我們品質得獎,要不是有我們考核科...」。 41 - 110年12月30日 被告簡修德:「今年維護處金質獎要不是我們工程查核給87分,不然也沒有機會,要不是我們鋪陳,沒有前半部,也沒有後半部...沒有我們將委員承擔起來...你們都沒有拿過金安獎」。 42 無提供資源 - 110年5月12日 原告:「我們現在業務很多,現在我還要輪值CDC,可否調整輪值人員」,被告簡修德:「這不是我這層級出面,我是對(衛福)部的...需要到部我再去...」 未予提供工作資源 被告簡修德僅係與原告討論值班事宜,無法逕行認定被告簡修德有無提供資源。 43 - 110年8月27日 原告:「同仁表示上層指示,如有問題找總經理」,被告簡修德:「該找則找,只是我們案情尚不很清楚」,原告:「有提請業務處協助」,被告簡修德:「看來業務處想將業務轉移本處應該是職安協助業務處」,原告:「處長(即被告檢修德)的想法」,被告簡修德:「量力而為」,原告:「所以,是做?還是前述該找則找?還是2科處理?職安科全接?」,被告簡修德:「考核科目前完全不知情」,原告:「處長會提嗎?」,被告簡修德:「另各級長官不知近期本處業務大幅增加」,原告:「連2日臨時召開,因此現要如何做?」,被告簡修德:「請你多了解案情,星期一面商後我和面報總經理」,原告:「處長,您有無要了解部分,我一併週一詢問,避免遺漏,或要一起找業務處?」,被告簡修德:「你先了解,但我會實事求是」。 無領導、未予提供工作資源 被告簡修德對於衛服部護理查核隊之交辦事項全力完成,並無原告所述情形。 44 矛盾指令 - 110年5月21日 被告簡修德:「你先去溝通,如果我去溝通,講不好破壞你跟對方私交」,原告:「私交?」,被告簡修德:「你來公司也一段時間,多少有認識一點人,如果我去溝通會破壞你和對方的私交,會影響到你們...」,原告:「處長,這不會有私交問題,這是公事」,被告簡修德:「不是啦...發生問題是你要扛責任的...」。 矛盾指令 與部分前述內容重疊,且印象模糊。 45 - 110年5月28日 被告簡修德未遵守防疫措施及推動。 影響業務推定及令其他單位難以信服 46 - 110年6月18日 被告簡修德先指示原告不需要處理公文,後又要求原告依案件大小、性質和進度辦理 矛盾指令 47 - 110年8月19日 被告簡修德要求原告別管業務進行,又追問進度。 48 - 110年8月31日 副總要求完成工作,但被告簡修德向原告給予「有做就好,有能力或多餘時間再做」之指示。 49 - 110年11月16日 被告簡修德表示參與工作推展,後又對於工作進行表示沒有意見 50 - 110年11月17日 被告簡修德:「我們不需要聽檢查單位,直接開出會議通知,他們派員出席,時間不允許就找代理人」。 51 - 111年2月10日 被告簡修德:「副總的指示不一定要做」。 52 - 111年2月18日 因原告休假,被告簡修德未予通知原告工作進度,就逕行辦理工作事項 矛盾指令、不尊重原告 53 - 111年4月15日 被告簡修德:「...我跟你保證當初我不知道你們單位規我管...事先都沒有跟我溝通...職安我看不上眼...我做過工程,很清楚...你都沒有做安全,為什麼安全的人還要做防疫,我實在不懂...搞不清楚誰在做什麼?」。 矛盾指令、貶低原告 54 無領導 - 110年8月24日 被告簡修德皆未通知原告,致原告即便有事情需要找被告簡修德處理,經常未果,造成浪費時間及影響公文處理時程。 無領導 55 - 110年8月26日 原告:「處長,下午另有會議要求我們上航空器檢查,您方便出席嗎?」,被告簡修德:「你請其他同仁去,我下午要請2個小時。你去CDC。我們都有如期如時完成工作,這樣就好...」。 無領導、矛盾指令 56 安全夥伴進度報告 110年10月25日 被告簡修德:「職安處業務先由個人負全責」。 無領導、工作延遲、致使原告須獨自對外負責 57 - 111年1月18日 被告簡修德指派原告出席會議,但原告並未知悉連續性資訊,不了解會議內容。 無領導 58 - 111年1月20日 要求原告出席國際會議。 59 - 111年2月14日 原告向被告簡修德表示總經理要求其後續皆應出席應變會議。 60 - 111年8月17日 被告簡修德:「只要高層沒詢問,我就不會去管」。 61 - 111年9月8日 被告簡修德:「我都完成工作才下班」,原告:「我也是都完成工作才下班」,被告簡修德:「我都看完公文才下班」,原告:「我也是都看完公文才下班」,被告簡修德:「現在辦公室分兩邊,我很少到你們那邊」,原告:「是,總經理來的次數和停留時間比你多」,被告簡修德:「他比較關心安衛」。 62 - 111年9月12日 同仁巷被告簡修德表示尚未衛完成工程督導查核圈選標案,被告簡修德告知只要辦理6案就好,同仁反而向被告簡修德建議能辦盡量辦。 63 不提供資源 - 111年1月13日 被告簡修德:「考核假日辦一天,你們辦一天,考核辦理那天你要人支援考核」,原告:「處長,我們單位都連上,沒休假,又忙到很晚」。 未予提供工作資源 64 - 111年2月8日 原告向被告簡修德表示可否直接指示工作,避免資訊落差及浪費時間,被告簡修德僅以「因你太忙,又常開會,所以要透過同仁轉達」等語回應。 65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交通設施管理應變暨持續營運計畫」修訂簽 111年4月12日 原告向被告簡修德請求調整人力,被告簡修德僅以「...不要以為自己重要...」、「擔心長官認為我們意見很多要我們撤除意見便簽」、「撤除便簽」等語回應。 66 不信任 - 111年3月30日 被告簡修德向原告確認事項後,短時間內又向其他同仁重複確認。 不信任原告能力 67 與公司策略相悖 - 110年6月7日 被告簡修德要求其他同仁就報告上級事項先予延緩。 延遲工作 68 - 110年12月9日 被告簡修德明知業務文書經副總糾正,然未予更正逕行辦理發出 與公司策略相悖 69 - 111年4月18日 原告:「處長...您先前提及快篩計不購入,現在市面上已很難找到快篩計...」,被告簡修德:「我沒說,是其他同仁說經費、預算不足,我還跟他說以後編列足夠預算。」。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