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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游惠萍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郭光煌律師被 告 簡修德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華育成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複代理人 吳篤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偉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