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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 告 劉景秀訴訟代理人 吳亦群被 告 周龍生即周龍生婦產科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請兩造於文到3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或影本逕送他造,勿當庭才提出:

㈠原告部分:⒈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227元:計算式為何?⒉請求工資12,800元:係指何期間之工資?計算式為何?⒊勞健保權益損失:請分別提出勞保損失金額、健保損失金額

及各該計算方式、證據?⒋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6%之計算式為何?⒌原告主張兩造勞動契約之終止事由為何?屬於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何種情形?⒍請提出打卡單(本院卷11頁),係被告當時提供予原告出勤打卡用之相關證據。

㈡被告部分:

⒈請提出兩造歷次完整對話紀錄。

⒉請說明手寫談話單上,每一手寫內容所代表之意思。

⒊請說明對話紀錄中,被告曾向原告稱「0000000為正式報到日」、「下星期一12/8正式上班」(本院卷17-19頁),為何被告於「114年12月2日」正式報到日前之對話紀錄中,要對原告稱「剛得知你今天曠職,沒有來上班」?即為何正式報到日前,會有曠職之問題?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