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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2號異 議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 鄧玉姬上列異議人及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1809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即明。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字第18091號裁定(下稱原處分),異議人於115年9月7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異議人於115年9月17日向本院聲明異議,尚未逾異議期間,異議人提起異議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附表所示各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之主契約險種

,皆為人壽保險,並非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非屬得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等規定,得以豁免執行之標的,況系爭保險契約之主契約顯種既已認定均為「人壽保險」,即其主要構成部分為人壽保險,則系爭保險契約終止後之解約金債權,即有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之適用,至於系爭保險契約是否具有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成分,主契約與具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性質之給付項目,是否具有依存關係、各險種佔率得否拆分,以及得否僅就人壽保險辦理解約,皆無礙前開之認定。

㈡立法者之所以將健康險或傷害險之解約金債權,豁免強制執

行,該立法考量乃假定該等契約僅有「少量」之解約金,若衛少量之解約金造成債務人喪失健康保險之保障,恐利弊失衡,方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予以豁免執行,則當解約金已逾越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規定6個月基本生活所需時,即難認其為「少量」,此等保險契約已欠缺豁免強制執行之正當理由,故縱認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全為「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然累積之解約金達新臺幣(下同)410,968元、256,621元、美元15,393元、606,648元、398,694元、187,651元,皆已逾6個月基本生活費,自非「少量」,欠缺豁免強制執行之正當理由。

㈢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價值合計已逾2百餘萬元,若系爭保險

契約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顯然侵害債權人之權益,為此,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系爭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有不當,應命續行強制執行系爭保險契約。

二、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明揭:「考量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之個案係針對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並未就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可否執行做認定。以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健康保險契約

,或有少量解約金可填補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仍會對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保障 ,爰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2款、第13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異議人持本院94年度促字第36384號支付命令所換發之107年

度司執字第9463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包含附表所示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809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該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異議人主張附表所示之系爭保險契約,屬於人壽保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語,然查: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名稱皆為「台灣人壽長鴻還本終身壽險」,該公司於115年8月25日以台壽字第1150022630號函函覆執行法院,內容略以:保單號碼第Z000000000及A00000000號保險契約,其保單名稱為「台灣人壽長鴻還本終身保險」,為兼具健康及傷害保險性質之人壽保險契約,保障項目包含生存、身故、第一級殘廢及第二至六級殘廢給付。前揭保險契約之主約即含健康及傷害保險之性質,且與人壽保險部分具有依存關係,故無法僅就之人壽保險部分單獨解約等節(115年度司執字第18091號卷第161頁),是以,承保附表編號1至2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既已明確說明附表編號1至2所示保險契約含有健康及傷害保險之性質,且無法僅就人壽保險部分單獨解約,則該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⒉另附表編號3至6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係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名稱分別為「國泰人壽添美樂年年美元終身保險」、「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及「美意年年終身壽險」,該保險公司於115年8月26日以國壽字第1150085258號函函覆執行法院,內容略為:「債務人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主契約內容包含重大疾病、身故、殘廢、滿期給付等給付項目,且無法就其中健康醫療、傷害保險部分拆分佔率,故無法僅就其中人壽保險部分逕行辦理解約等節(115年度司執字第18091號卷第89頁),承保附表編號3至6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亦明確說明該些保險契約無法就健康醫療、傷害保險部分拆分佔率,該些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⒊審酌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可提供被保險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

之保險保障,具有安定社會之功能,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為確保債務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時仍得維持一定之保險保障,並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利益,新修正之保險法即明定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準此,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主約既皆含有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之性質,又無法部分解除契約,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異議人雖主張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性質應為人保險壽等語,然誠如前述,承保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既皆明確表示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無法部分解約,異議人卻仍以主觀之臆測,主張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自難憑採,並無所據。

⒋另異議人主張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均已逾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則基於目的性消縮之解釋方法,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當可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等節,然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乃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該條適用之標的已明文規範係「人壽保險契約」,而非針對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此乃立法者依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明文將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保險金排除於強制執行之範圍,異議人卻將上開明文排除之標的,仍論適用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顯有誤會,況倘本院逕將附表所示保險契約解約,將使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健康險及傷害保險部分同時失效,難謂符合前揭規定意旨,至於異議人尚主張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合計已逾2百餘萬元,若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嚴重侵害債權人之利益等語,惟揆諸前開所述,立法者既已明文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解約金,此屬立法價值之選擇與衡平考量,異議人此部分之主張,悖於上開規定,要難可採。

㈢為此,揆諸前開立法理由,既已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而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又無法分割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之部分,則原裁定駁回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聲請,要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確無違誤,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心姿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人壽長鴻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鄧玉姬 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人壽長鴻還本終身保險 Z000000000 鄧玉姬 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添美樂年年美元終身保險 0000000000 鄧玉姬 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鄧玉姬 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鄧玉姬 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意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鄧玉姬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