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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36號異 議 人 周瑋馨相 對 人 呂振明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即明。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8月6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裁定(下稱原處分),異議人於115年9月10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異議人於115年9月14日向本院聲明異議,尚未逾異議期間,異議人提起異議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115年3月18日參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之投標,並得標買受系爭不動產,且已繳足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執行法院於115年3月25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相對人亦已於115年4月8日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5年4月9日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於115年3月25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已終結,所有權復已依法登記於相對人之名下,執行標的物即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權利業已確定,相對人遲至115年6月22日始具狀請求撤銷拍定程序、請求返還價金,與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之要件,顯然不符。

㈡點交程序係執行法院於拍賣程序終結後,依強制執行法第99

條之規定所為另一執行行為,與拍賣程序分屬二事,且拍賣公告之使用情形欄第二點已載明「拍賣後依現況點交」,可認占有之取得與拍賣程序之終結實屬二事,相對人於拍賣程序終結後提起異議,於法自屬不合。

㈢相對人聲請撤銷拍賣程序之理由,乃涉及系爭不動產於拍定

後、點交前,因第三人之行為受損,危險應由何人負擔,以及得否依情事變更之法理調整或解消拍賣條件等實體事項,然執行法院僅能為形式上之審查,不得於執行程序為終局之判斷,此應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況系爭不動產於115年4月8日即已登記於相對人之名下,倘原處分撤銷拍賣程序,卻未一併除去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將使登記名義與執行法院認定之權利狀態,互有齟齬。

㈣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於115年3月25日即已核發,且於1

15年4月8日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相對人乃繳納系爭不動產之全部價金,而非僅係保證金,且引火之人為第三人劉建勝,並非債務人陳容瑱,原處分混淆所有權歸屬之時點,與救濟途徑之時限,自有違誤;況系爭不動產於115年6月19日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故時,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已為相對人,而非陳容瑱,該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故既非於陳容瑱持有之期間發生,自與拍賣公告應揭露之既存特殊情事無涉,亦非執行法院調查義務所及。

㈤又系爭不動產之拍賣公告「使用情形」欄第一點已載明「本

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114年5月27日現場查封,債務人養父在場稱標的物現為其居住,債務人目前不知去向」,第二點則載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則占有人拒不遷讓所可能衍生之風險,於投標前即已揭露,並反應於第二次拍賣所定之最低拍賣價額,況相對人於115年6月22日所提出之書狀,亦稱鄰居曾表示養父想在屋內自殺等語,可見相對人已知悉上開風險,而非全然無從預見。

㈥系爭不動產所生之火災事故乃係第三人劉建勝所為,異議人

與其他債權人亦同屬無可歸責,原處分將第三人侵害行為所生之損失,轉由異議人承受,而系爭不動產既經火災嚴重毀損,且因非自然死亡事故而減損市場接受度,再行拍賣所生之價金差額,轉嫁由異議人等債權人負擔,債權因而無從受償,相對人卻仍得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向加害人之繼承請求賠償。

㈦為此,原處分撤銷115年3月18日就系爭不動產之拍定程序,

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異議,並聲明:⒈原裁定應予廢棄;⒉相對人於115年6月22日所為撤銷拍定並返還價金之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於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已終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110年度台抗字第83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43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有聲請或聲明異議,係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終結,執行程序縱有瑕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亦無權撤銷已終結之執行程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意旨足參。

三、經查: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

第16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請求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異議人則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號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請求執行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69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卷宗確認無訛,該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其次,系爭不動產於115年2月4日上午11時許,於本院投標室

進行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債權人亦未承受,嗣於115年3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投標室進行第二次拍賣,由相對人拍定,相對人因繳足全部價金,於115年3月25日由本院以桃院雲皓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相對人,有不動產拍賣筆錄、強制執行投標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佐(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卷第177頁、第199-209頁、第217頁),揆諸前開說明,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於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相對人時,該拍賣程序即告終結,且相對人於115年4月8日亦已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可佐(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卷第295-297頁),則相對人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乙節,應無異議。

㈢嗣因債務人陳容瑱未點交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執行法院遂定於115年6月23日上午9時20分許,至系爭不動產之現場執行,然於系爭不動產點交前之115年6月19日凌晨4時34分許,系爭不動產發生火災事故,劉建勝因該火災事故當場死亡,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5年7月8日德警分刑字第1150027259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可佐(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卷第315頁),雖系爭不動產發生上開火災事故及劉建勝死亡之憾事,且上開事故確恐影響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然誠如前述,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已於115年3月25日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相對人時,即告終結,並不因系爭不動產尚未點交,而有差異,即便於點交系爭不動產前,發生上開顯然影響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格之事由,惟拍賣程序既已終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亦無從撤銷或更正已終結之執行程序,是相對人於115年6月22日具狀請求撤銷拍賣程序及返還價金(114年度司執字第46036號卷第283-284頁),相對人之聲明異議自非合法。

㈣從而,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既已於115年3月25日因發給權

利移轉證書予相對人,而告終結,相對人就已終結之系爭不動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定程序,自有違誤,相對人針對系爭不動產所生之火災等事故,宜另循途徑救濟。

四、綜上所述,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既已終結,已無從再予以撤銷,執行法院逕予撤銷系爭不動產於115年3月18日之拍定程序,確有速斷,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實屬有據,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姿附表: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桃園市 八德區 高明 446 52.08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茄苳溪段87-70地號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6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2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 44.26 二層: 44.26 合計: 88.52 全部 備考 重測前:茄苳溪段1999建號 198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二層: 3.7 三層: 47.95 四層: 38.4 合計: 90.05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