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吳玉梅
吳美華相 對 人 吳秀琴
吳淑貞吳金蓮代 理 人 陳垚祥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終局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