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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異 議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 陳文正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4999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49994號(下稱原處分),並於同年3月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下稱系爭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486,570元,而依照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直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者為20,379元,依其1.2倍計算6個月之金額為146,729元,自應得為強制執行。且系爭保單之主約為壽險,無健康保險、傷害險之性質,相對人亦無任何聲請系爭保單理賠之紀錄,難謂相對人有積極仰賴系爭保單之情,況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之前實際上無從使用,故解約金亦難認為係相對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異議人自111年8月15日迄今僅受償54,549元,相對人名下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異議人聲請就系爭保單為執行,自有其必要性,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㈠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立法說明參照)。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而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參照)。

㈡國泰人壽分別於114年7月1日及115年1月12日函覆本院,由函

覆內容可知,系爭保單雖屬人壽保險,然包含重大疾病、身故、殘廢、生命末期給付之保障項目,且無法獨立分割執行,健康險部分計價當時已考慮脫退率,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且若終止系爭保單將影響相對人醫療、生命末期、身故、失能、失能安家療養等理賠權益。是系爭保單之既兼具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性質,又無法分割執行,自不能無視其中屬健康保險性質之保障,與僅有身故保險金給付約定之單純人壽保險等同視之,且如將人壽保險部分終止,將致健康保險部分一併終止,而違反保險法第129條之1。再者,該條係立法者權衡「債權人執行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所能得之利益」,及「債務人健康保險契約遭解約所致之喪失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保障」後所為之決定,並未賦予法院酌量之空間,尚難認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有違比例原則或有何違誤。又異議人稱相對人迄今並無系爭保單之理賠紀錄,然國泰人壽於114年7月23日給付理賠金188,000元予相對人,有相對人提出之理賠給付明細在卷可稽,堪認系爭保單對相對人之生活經濟安定起到相當之作用。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依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