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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蘇雅惠相 對 人 陳効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12月9日114年度司執字第11823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7126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標的,執行法院以:該債權憑證所依據為臺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正本,依該調解條款第2項觀之,相對人之責任限於臺北地院103年度重金訴字第18號判決所查扣之「雙盈實業有限公司設在萬泰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85,372,717元、債務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設在新光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201,300,982元、債務人姚柏丞設在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內存款49,291,928元、債務人姚柏丞設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存款67,144,420元、債務人姚柏丞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30,634,743元、債務人陳効亮住處扣得現金11,580,000元所得金額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標的強制執行,顯已逾越此範圍為由,以民國114年12月9日114年度司執字第118230號裁定駁回此部分聲請,聲請人不服,於收受上開裁定後10日內提出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遂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3月31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除對相對人宣告應執行之刑罰外,另諭知相對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7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聲請人即異議人正是該判決所示依據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因此該刑事判決內對於相對人尚有未扣押的犯罪所得,聲請人自優先享有憑本件執行名義執行扣押並受償之權益,且應屬執行法院得為外觀形式審查之範圍為是,更何況,本件執行名義範圍內之執行標的,聲請人前於114年11月26日具狀聲請囑託臺北地院對保管該執行標的之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執行法院尚未囑託執行,就先裁定駁回,對聲請人洵非公允,且明知相對人等尚有依據法院判決確定之未扣押犯罪所得,應屬於本件得以執行之相對人名下的責任財產,執行法院寧願讓服刑在監的相對人享用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也不願讓本件依法應受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聲請人執行受償,實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的立法意旨,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執行法院應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解釋執行名義應依執行名義本身之記載內容為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按其執行名義,相對人的責任以一定財產為限,如附表所示標的不在其列。這是對的,因為執行名義真的就那樣寫;至於聲請人所稱刑事判決,不是本件的執行名義,跟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無關。

(二)執行法院應為之執行,取決於執行名義,債權人在執行名義之外得否另為請求,執行法院無從審酌,因為強制執行不是審判,本件異議意旨等於是要求執行法院越權,這比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嚴重多了;況且,執行標的之限制,是聲請人自己在調解時同意的,允許聲請人出爾反爾,才會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的立法意旨。

(三)據此,原裁定駁回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有據,聲請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編號 執行標的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戶之股票 2 對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 3 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陳効亮為要保人之保單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