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蘇笠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小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5年4月1日115年度司執字第27863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併予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