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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黃胡秋妹相 對 人 李玟德

林碧珍李浚瑀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紀亙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5年6月2日115年度司執聲字第1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結構計算、拆除支撐、房屋及鐵網拆除、廢棄物清理費用請附照片,幾車廢棄物,要求實際憑證,請求法院命相對人提出上述高額費用的實際憑證;估價單不夠,必須要正式發票、匯款紀錄、結構技師簽證報告,以證明相對人確實有支出這筆錢;如果只是一塊地工程光結構就要新臺幣(下同)10萬元,拆除支撐要9萬元,顯然可能違背一般市場行情,這些費用並非強制執行拆除中「絕對必要費用」,金額有浮報、過高嫌疑,請求法院重新審酌或酌減,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有提出收據、繳款單、統一發票,不是只有估價單;另聲請人空言違背行情云云,並未釋明,自無可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