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邱麗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