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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原 告 劉宜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子宸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 理由: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未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請原告表明訴訟標的。 2 表明請求本金逾新臺幣(下同)70萬元部分之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為1,196萬元,然原告請求之金額,與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被害金額共計70萬元(按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12月29日、12月31日分別匯款3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不符,請原告具體說明請求金額逾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害金額部分之原因事實(例如原告係於何時何地遭何方式詐騙金額若干)及提出實際請求之計算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倘原告無法說明,請確認是否以刑事判決認定被害金額為準,並減縮訴之聲明。 3 補正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附表二: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