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原 告 劉慧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因事實(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00,000元之項目為何?及列出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後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