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8號原 告 王素秋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佳賢(原名呂家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