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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上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102號上 訴 人 郭雯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8,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扣除已繳納之2,150元,尚應再補繳1,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