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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上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128號上 訴 人 張玲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雖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提出民事聲請上訴狀,惟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有所欠缺。上訴人應重新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理由,請依前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