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上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135號上 訴 人 酷必樂冷凍餐飲設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勇即勇霈茶飲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639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法規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又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否則應認其聲明不明確,屬不合法定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114年度桃簡字第63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固於其民國115年1月28日上訴狀內上訴聲明記載:「利於上訴人的部分,原判決完全視而不見,時難令信服」等語,且未敘明上訴理由,嗣本院以電話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人雖於115年4月13日提出上訴理由書,惟該書狀僅係關於原因事實之記載,仍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本院再於115年5月16日函命原上訴人確認上訴聲明,然上訴人仍僅就事實理由為陳述,而原審為上訴人本訴部分全部敗訴之判決,並就被上訴人提起反訴部分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範圍究係僅原審本訴或包含原審反訴?係僅請求廢棄本訴判決?抑或就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亦倂同聲明廢棄?倘如後者,具體金額若干?以上尚有不明而未臻明確,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就此應予補正,上訴始為合法。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