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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上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孫世棻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榮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879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法規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就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879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雖於115年3月6日提出上訴狀,惟該訴狀內容與前開115年1月30日上訴狀內容相同,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被上訴人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書狀,應依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倘上訴人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