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慶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律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69,6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扣除已繳納之9,075元,尚應再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利息 447,270元 112年12月8日 113年12月8日 5% 22,424.77元 本金 447,270元 利息小計 (元以下四捨五入) 22,425元 訴訟標的價額 447,270元+22,425元=469,695元